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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谭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由赵某某抚养,谭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因谭某某所在部队驻地调整及家庭内部遗产继承纠纷,谭某某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主张降低抚养费。赵某某认为子女教育、医疗成本显著增加,且谭某某通过继承获得大额遗产,具备更强支付能力,遂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职业特殊性、遗产继承所得对抚养费计算标准的影响,以及原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依法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票据、学费单据及被告继承遗产的公证文件。被告谭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家庭内部关于遗产分配的调解协议,主张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未增加。双方围绕鉴定意见中关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与被告负担能力的匹配度展开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谭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三、双方就此前抚养费支付及遗产继承产生的其他争议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需兼顾军人职业稳定性与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同时,确立了在抚养费调整纠纷中,被告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应纳入考量范围,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的有机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