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谢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谢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孩子由朱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谢某以收入下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朱某持有谢某承认家暴及拒付抚养费的录音录像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朱某主张因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及谢某存在过错,要求增加抚养费。谢某辩称经济困难,请求减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抚养费标准的调整及执行和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朱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抚养费支付记录及谢某实施家暴的视听资料;谢某提交了近期银行流水及失业证明。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谢某的经济状况变化及家暴情节对子女权益的影响,引导双方就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合意。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谢某确认尚欠朱某抚养费共计1.2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自下月起,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调整为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若谢某再次逾期支付,朱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抚养费执行阶段,法院不仅关注既定义务的履行,更结合家庭暴力过错及子女实际需求,通过调解灵活调整抚养费标准,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