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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江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江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何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江某某存在法定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在审理前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无过错方权益。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存在分歧,何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以弥补因被告过错造成的生活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及未尽家庭责任的事实;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围绕过错认定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辩论。鉴于涉军案件敏感性,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何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江某某一次性支付何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4.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及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保护与无过错方权益救济。在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时,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兼顾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