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告曾某某与原告博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关系破裂后,博某某诉请法院判令曾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抚养权。审理中查明,曾某某长期对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博某某主张曾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且要求曾某某承担子女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曾某某认可亲子关系,但辩称博某某亦有过错,且其经济能力有限,仅愿承担部分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同时需考量家暴情节对抚养能力评估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等书证,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曾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试图证明其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归属上,法院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不利因素相结合。家暴行为不仅影响夫妻感情认定,更是评估抚养人是否适宜直接抚养子女的关键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