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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朱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分手,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朱某以李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虽无婚姻关系,但涉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费相关资产)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李某辩称朱某无稳定收入,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判定,以及李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朱某提交了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大额异常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主张李某隐匿财产;李某则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照料记录进行抗辩。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抚养能力评估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女由朱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认定一方隐匿财产行为,将其作为考量抚养能力及诚信度的重要因素,对规范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的财产举证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