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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蒋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蒋某直接抚养。麻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主张其无力承担原定抚养费,诉请法院变更抚养费数额或免除支付义务。蒋某辩称,麻某具备劳动能力且收入稳定,所谓债务系其个人挥霍所致,与子女抚养无关,坚持要求按原约定标准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与父母个人债务承担之间的界限,以及收入变动对抚养能力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麻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麻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法院判决书,证明其负债情况及还款压力;蒋某提交工资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开销票据,反驳麻某关于丧失抚养能力的说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真实性与抚养能力减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由每月2000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支付义务不因父母个人债务而免除。同时,裁判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确认父母具备基本抚养能力的前提下,结合其实际经济状况适度调整抚养费,平衡了子女权益保障与父母生存权之间的关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