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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后,陆某某因怀疑高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绝配合高某某行使探望权,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主张陆某某以财产争议为由阻碍探望,侵害子女权益。陆某某辩称高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要求先厘清债务与财产归属。案件涉及探望权执行与财产纠纷交织的特殊情节,双方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其与子女互动的视听资料,证明探望受阻及子女情绪异常;陆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主张高某某存在财产隐匿行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财产争议是否构成拒绝探望的合法抗辩。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探望权执行中财产纠纷与身份关系交织的复杂性。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理念,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另案诉讼解决财产争议,而非以此阻碍探望权行使。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