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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以被告隐瞒真实收入、抚养费标准过低为由,诉请增加抚养费。审理中查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导致其申报收入失真。原告主张被告实际收入远高于申报数额,要求按实际收入比例调整抚养费。被告辩称其收入稳定,拒绝调整,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收入状况。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隐匿财产行为对抚养费计算基数的影响,以及在不离婚状态下调整抚养费的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包含诉前调解环节,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财产隐匿及实际高收入事实;被告则提交工资单及证人证言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链及其对抚养能力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匿财产虽可引发婚内分割财产之诉,但不必然导致抚养费标准的即时调整。法院强调抚养费调整需以客观收入变化为依据,若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当前实际抚养能力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化,即便存在过往隐匿行为,亦难获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与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