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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陆小某。双方分手后,陆小某随陆某生活。陆某主张周某未支付抚养费,且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小店,产生债务5万元,要求周某承担一半。周某承认亲子关系,但否认共同债务,称该债务系陆某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己无关,且拒绝支付抚养费,认为陆某收入足以抚养。双方协商未果,陆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陆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债务存在及被告知情;被告周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主张债务系原告单方举债。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抚养费标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陆小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陆某关于被告承担5万元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债务认定标准,强调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否则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对规范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