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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宇(8岁)。双方离婚时约定小宇由吴某抚养,谢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谢某发现吴某长期出差,小宇主要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祖父母照料,缺乏有效监管与情感陪伴。近期,小宇出现严重厌学情绪及社交障碍,学校老师多次反馈其心理状态异常。谢某认为吴某抚养能力不足,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归自己。吴某辩称其收入稳定,祖父母照料细致,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直接抚养人是否具备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客观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作为上诉人,提交了小宇的心理评估报告、学校老师的证言记录及吴某长期出差的考勤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据,旨在证明现抚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吴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答辩。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小宇的意愿。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谢某因与吴某达成私下和解,吴某同意配合谢某改善小宇的生活环境并定期探望,谢某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谢某撤回上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虽未通过判决变更抚养权,但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争议,避免了诉讼对抗对孩子造成的二次伤害,彰显了家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柔性化解纠纷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