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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长期分居,子女实际由刘某某抚养。江某某主张行使探望权,但刘某某以孩子不适应、学业繁忙为由多次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江某某通过手机拍摄了刘某某阻拦探望的短视频作为证据,并据此提起诉讼。因双方对探望方式分歧较大,且此前已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江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未充分保障其法定探望权利,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严重影响亲子关系维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再审期间,申请人江某某提交了新的视听资料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刘某某存在恶意阻挠探望的行为,并附具此前生效判决书及执行记录。被申请人刘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与书面审查程序。合议庭对全案卷宗及新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某某在再审申请期间,经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就探望权行使方式达成初步一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纠纷的柔性处理导向。在再审阶段,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审查,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为当事人通过协商化解矛盾留出空间,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