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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冯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孙某抚养,冯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执行期间,孙某发现冯某通过关联交易隐匿巨额收入,且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孩子日益增长的教育及医疗需求。孙某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调整抚养费。冯某辩称收入波动大,无力承担更高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冯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以及基于其实际负担能力,抚养费是否应当依法增加。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孙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冯某名下公司存在异常资金流向及隐匿收入事实。冯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对冯某的实际收入状况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冯某承认存在部分收入未如实申报的情况,同意一次性补足过往拖欠的抚养费,并自下月起将每月抚养费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就后续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程序中,若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可依据鉴定意见重新核定其负担能力。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抚养费调整争议,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执行效率,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执行灵活性的结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