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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韩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韩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孩子由彭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韩某以收入下降为由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沟通。彭某发现韩某实际收入并未减少,且存在转移财产迹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补足拖欠费用并调整后续标准。韩某辩称其失业导致无力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失业证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韩某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以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过错赔偿与抚养费支付的关联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主要围绕书面证据进行审查,未开展开庭审理。彭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银行流水及社区出具的韩某实施家暴的证言材料,证明韩某具备支付能力且存在过错。韩某仅提交了口头辩解,未提交任何书面收入证明或失业登记材料。执行法官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链,重点核实了韩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及拖欠事实,确认其辩解缺乏证据支持。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韩某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对后续抚养费标准予以维持,驳回彭某关于额外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责令韩某在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同时,承担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背景下,施暴方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恶意逃避抚养义务。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确认事实,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又通过关联过错赔偿强化了家事审判中的惩戒与保护功能,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