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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何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离婚后,婚生子随何某生活。吴某主张其收入显著增加,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上涨,诉请法院将每月抚养费由2000元调整为5000元。何某辩称其近期失业,且孩子实际支出未增,拒绝调整。审理中查明,双方曾就家庭共有房产析产达成调解,何某分得房产份额,但吴某认为该析产结果未充分考虑子女未来保障,且何某名下资产足以覆盖高额抚养费。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调整的依据及何某的实际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吴某提交工资流水及子女大额医疗票据作为证据;何某提交失业证明及子女日常开销清单。双方对一份涉及家庭房产析产的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该意见证实何某名下不动产价值足以支撑其生活及子女抚养。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经济状况变化及子女实际需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费调整需以“子女实际需要”与“父母负担能力”双重标准衡量。即便一方收入增加,若另一方具备足够资产保障子女生活,且无证据证明子女需求显著增加,法院可驳回调增诉请,体现司法对既有财产安排稳定性的尊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