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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曹小某。双方分手后,曹小某由王某某实际抚养。后曹某某以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倾向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探视权受限。王某某认为曹某某所述暴力情节系捏造,旨在争夺子女抚养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曹小某由其抚养,曹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合理探视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家庭暴力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社区无暴力记录证明;被告提交其收入证明及主张原告存在暴力行为的报警记录复印件。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指控的证据链完整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曹小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二、被告曹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曹小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曹某某享有对曹小某的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周末可探视一次,原告应予配合;四、驳回被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子女利益最大化”裁判原则。同时,澄清了家庭暴力指控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防止滥用该情节阻碍探视或争夺抚养权,对规范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