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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周某怀孕后双方分手,周某独自产下一女。陆某主张其从未承认亲子关系,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并要求确认无亲子关系以免除责任。周某则提供孕期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主张陆某知情并曾承诺抚养。因涉及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及抚养费争议,且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相关敏感信息,双方矛盾激化,诉至法院。陆某对周某提交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伪造或断章取义,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产生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子女身份认定,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再审/申诉审查阶段,重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展开质证。周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及孕期医疗单据等电子数据,证明陆某知晓怀孕事实及双方沟通内容。陆某申请对电子数据完整性进行鉴定,并补充提交了DNA鉴定申请,但周某拒绝配合鉴定。法院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与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周某所生之女与陆某存在亲子关系;二、陆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及举证责任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同时,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在不公开审理中平衡隐私保护与程序正义的实践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