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张某某以王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张某某主张王某某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身心受损,故在主张抚养费之外,一并提出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王某某辩称其已按月支付部分生活费,且双方分手系因性格不合,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拒绝支付额外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以及张某某提出的基于同居关系破裂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具备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张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王某某未足额支付费用的事实。王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且无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抚养费支付的基本事实,但对损害赔偿部分的证据采信持审慎态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同时也厘清了同居关系解除后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抚养费给付义务与侵权损害赔偿,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成年人责任边界的平衡,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