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邓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原系夫妻,邓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邓小某由邓某抚养。2022年,李某以邓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法亲自照顾孩子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邓某辩称其虽在部队,但父母长期协助照料,且李某工作不稳定、无固定住所,不利于孩子成长。李某提交其收入证明及租房合同,邓某提交部队任职证明及父母协助抚养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具备抚养条件,驳回李某诉求。李某不服,申请再审,主张邓某长期缺席孩子生活,违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原审卷宗进行裁判。李某主要提交其经济能力证明及居住情况书证,邓某则提交现役军人身份文件及亲属协助抚养的书面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及子女实际生活状况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抚养权变更的审查标准。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在父母协助下,军人一方仍具备稳定抚养条件,驳回非军人方仅以“陪伴缺失”为由的变更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家庭稳定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