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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董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董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曹某某主张其享有探望权并要求共同承担抚养费,但董某某以孩子由祖父母实际照料为由拒绝。曹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并分割部分家庭积蓄用于子女教育。审理中查明,董某某及其父母提供了大量证人证言,证明孩子生活稳定且曹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存在情感疏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探望权行使的平衡,以及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曹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财产混同,但被上诉人董某某主要依赖多名亲属及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孩子生活环境稳定及曹某某长期缺位。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曹某某主张的财产分割依据是否充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也明确了在原告主动撤诉情形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规则。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注重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矛盾,维护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