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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与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原告生育一女,现年两岁,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独自抚养孩子。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非家庭共同生活,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并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辩称该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且原告在诉讼中态度消极,双方对抚养权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原告主张直接抚养权及被告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但被告拒绝配合,导致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伦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同居期间转账记录及被告签署的借条复印件作为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亲子关系。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尝试联系双方,但因被告失联及原告坚持诉讼,调解未果。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在法院告知其举证责任及诉讼风险后,考虑到被告下落不明及执行难度,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展示了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在简化家事纠纷程序中的应用。原告撤诉虽终结了本案程序,但保留了其后续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可能性,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