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诉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江某某诉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曾某某拒绝江某某探视,并擅自将孩子带离居住地,隐匿行踪,导致江某某无法行使抚养权及探视权。此外,江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及存款,在分手后通过虚假债务、频繁转账等方式恶意转移,企图独占财产。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判令曾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被隐匿转移的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及定位数据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隐匿孩子行踪及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曾某某则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以抗辩债务真实性。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曾某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曾某某须配合并提供孩子具体居住信息;2. 曾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财产分割款人民币15万元,以弥补其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3.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身份差异剥夺另一方抚养权或探视权。同时,裁判强调在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时,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对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