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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孙某主张其曾通过录音录像证明李某存在虐待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情形。孙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而李某辩称孙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抚养权变更的实质审查,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了同居期间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李某存在不当管教行为;李某则提交了社区证明及学校记录,佐证其抚养能力及孩子的稳定生活状态。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李某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变更的严格标准,强调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视听资料需具备充分证明力方可作为变更依据,防止滥用诉讼干扰子女稳定生活,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