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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郭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法院判决孩子由李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李某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长期服药及定期复查,医疗支出显著增加。李某认为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孩子实际生活与医疗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月抚养费调整为5000元。郭某辩称其收入未增加,且李某存在隐瞒病情之嫌,拒绝大幅调高费用。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及必要性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背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李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意见》,证明孩子后续治疗及护理费用的必要性及具体金额。郭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其计算标准过高。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采信及抚养费调整幅度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部分;二、变更郭某每月支付给李某的子女抚养费为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重大医疗需求背景下,法院对抚养费调整的裁量标准。裁判启示在于,当子女实际生活、教育、医疗成本显著增加时,即便直接抚养方未举证对方收入大幅增加,法院亦可依据鉴定意见及公平原则,酌情支持部分增加抚养费的诉求,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