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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曹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离婚后,婚生子由邓某抚养。曹某因婚内实施家庭暴力被认定存在过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望权。近期,曹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邓某以孩子恐惧父亲、且曹某曾试图强行带走孩子为由拒绝配合。曹某认为邓某恶意阻挠探望,损害其亲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邓某提出的“子女利益最大化”抗辩是否成立,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亲子接触安全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曹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过往探望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探望意愿及邓某阻挠事实;被执行人邓某提交了心理咨询报告、报警记录及孩子情绪评估书,证明曹某行为对孩子造成心理阴影。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历史对当前探望安全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申请人曹某的探望权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邓某配合曹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的探望安排。鉴于存在家庭暴力情节,探望须在第三方社工或指定公共场所进行,直至孩子年满十周岁或经专业机构评估无心理风险为止。若邓某拒不配合,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背景下,探望权的执行需兼顾亲权保障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为涉家暴案件的探望权执行提供了“安全探望”的裁判范式,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实质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