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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陆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现役军人)与陆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陆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陆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林某以孩子适应新环境为由拒绝,并擅自将孩子户籍迁至异地,导致陆某难以行使权利。陆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并协助执行。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第三人(祖父母)协助义务的界定,属于典型的探望权执行难与争议案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二审期间,陆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户籍迁移证明等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林某阻挠探望及变更居住地的行为;林某则提交了孩子适应新环境的评估报告。双方围绕探望频率、地点及是否允许祖父母参与探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林某配合陆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2. 探望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在陆某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3. 林某不得无故阻挠陆某及其父母(第三人)在合理范围内接触孩子;4. 双方互不追究此前因探望权行使产生的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调解)、第一百七十六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军人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平衡保护,既尊重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又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通过调解细化探望细节,引入第三人协助义务,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