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谭某某怀孕并产下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周某某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及存款;谭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主张抚养权归己方,并否认部分大额存款为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及抚养条件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周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流水及出生医学证明等物证及书证,证明财产来源及亲子关系;被告谭某某提交了哺乳期医疗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抚养权优先权及财产异议。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解除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由谭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房产归谭某某所有,谭某某补偿周某某相应折价款;四、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哺乳期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裁判规则。同时,规范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中“共同生活”与“个人财产”的界定标准,对处理类似家事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