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离婚后,婚生子沈小某由沈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享有探望权,但沈某某以孩子学业繁忙、身体虚弱为由,长期阻挠曾某某行使探望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曾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每周一次的探望安排。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沈某某不仅口头拒绝,还通过更换居住地、隐瞒孩子行踪等隐蔽方式规避执行,导致曾某某难以接触子女,争议焦点集中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阻碍探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社区调解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沈某某长期阻挠探望的事实;沈某某则提交了孩子的体检报告及学校作息表,主张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沈某某配合曾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孩子,地点为曾某某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2. 曾某某探望期间应确保孩子安全,不得影响孩子正常休息;3. 若沈某某无正当理由再次阻挠,曾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执行难的柔性化解思路。通过调解明确具体探望细节,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提供了“不公开审理+调解优先”的示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