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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董小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被告长期酗酒、疏于照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故诉请变更抚养权。被告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原告无稳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权争议,核心在于家庭暴力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及抚养能力的综合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自身抚养优势。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围绕孩子最佳利益原则进行疏导,双方最终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董小某由原告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法院应积极介入,通过调解或判决及时调整抚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彰显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法治温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