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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陆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高某同意离婚,但主张由其抚养孩子,理由是其父母长期协助照顾,且其职业稳定性有利于孩子成长。陆某则主张高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法亲自照料,且其自身收入更高、居住条件更优。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亦存在较大分歧,陆某要求分割共同房产,高某认为该房产涉及部队福利性质,不宜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成。庭审中,原告陆某提交了工资流水、房产证及孩子日常照料视频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抚养优势;被告高某提交了部队驻防证明、父母协助照顾的证言及收入证明,证明其抚养能力及军人身份特殊性。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基础上,结合军人职业特殊性、祖辈辅助抚养能力及子女生活稳定性,判定由军人一方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及子女权益的双重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