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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胡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系合法夫妻,胡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渐淡,胡某长期在外服役,聚少离多。韩某主张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女,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韩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胡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否认与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非婚生子女事实对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例外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胡某为现役军人,需通过政治机关征求其意见,且双方对关键事实争议较大,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韩某提交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双方聊天记录等书证,以证明胡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胡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反驳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保护并非绝对,当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生育非婚生子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国防利益与维护婚姻忠诚、保障无过错方权益之间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