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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关系破裂后,博某某提起离婚及抚养权诉讼。审理中查明,曾某某在分居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隐匿贵重物品。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且曾某某拒不配合财产申报,导致财产分割争议复杂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财产转移凭证,证明曾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曾某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及财产公平分割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成年;2. 确认曾某某隐匿的特定存款及财物归博某某所有,作为对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罚性分割;3.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财产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