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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麻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麻某独自抚养。高某以非婚生子女身份存疑及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孩子出生时麻某处于哺乳期,且高某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抚养费债务的具体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麻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高某收入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高某具备履行能力。高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异议,主张抚养费标准过高。法院经书面审查,确认证据链完整,高某异议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麻某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高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未结婚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在涉及哺乳期子女及亲子关系争议时,法院依据充分证据直接认定抚养责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