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孙某实际抚养。后因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且阻挠孙某探视,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审理期间,李某提出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李某已主动支付部分费用并承诺继续履行,孙某对此表示认可。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安排及探望权保障,虽无特殊情节,但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执行阶段的相关裁定或诉讼终结裁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仅对当事人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面确认书及支付凭证等书证进行审查。法院重点核实了撤诉申请的自愿性及合法性,确认不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或规避法律的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特别是在家事案件中,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撤诉不损害子女利益,法院准许撤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促进家庭关系修复,彰显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中的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