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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陆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陆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陆某某及其父母主要照料,高某某仅偶尔探望。现高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直接抚养权,主张陆某某无稳定收入且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陆某某辩称高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尚处哺乳期,随母生活更符合子女利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归属及高某某是否具备直接抚养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较高,并申请亲子鉴定;陆某某提交社区证明及医疗记录,证实孩子处于哺乳期且由其母亲协助照料,同时提交高某某过往缺席抚养的证据。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能力及孩子实际生活状况。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便父亲经济条件优越,若母亲具备基本抚养能力且孩子处于哺乳期,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生活环境,驳回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