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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孩子由陈某某抚养,沈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沈某某发现陈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鉴于此,沈某某认为原抚养费安排已无法保障子女最佳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调整抚养费支付方式并追究陈某某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非直接抚养方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条件及抚养费计算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书及社区调解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事实;被告陈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以抗辩抚养费调整请求。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及心理疏导,认识到诉讼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子女成长,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在涉家暴案件中,法院不仅关注法律适用,更注重心理干预与矛盾化解。原告撤诉虽未形成实体判决,但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关系修复可能性的审慎考量,以及通过非对抗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的价值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