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麻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麻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20年育有一子,现年3岁。后因感情破裂,杨某独自抚养孩子,麻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杨某诉至法院,主张麻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审理中查明,麻某在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杨某身心受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同时涉及对家庭暴力情节的认定与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医疗记录及报警回执等书证。原告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及被告收入证明,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以证明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法院在核实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杨某直接抚养;2. 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麻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末,杨某应予以配合;4. 鉴于麻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其在探望过程中不得对孩子实施任何形式的身心伤害,否则杨某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强调在确定抚养权及探望权时,应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不利因素,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