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某,现年五岁。因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赵小某长期随原告生活,但被告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原告认为被告长期缺席子女成长,且存在不良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产生激烈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记录及社区居住证明,并申请播放被告与子女互动的监控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以证明被告陪伴缺失。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其经济优势。法庭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事实查明。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以及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准则。同时,原告撤诉情形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