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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徐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江某某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徐某某独自抚养。后徐某某发现江某某与他人同居,遂诉至法院,主张江某某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及女方孕期哺乳期权益,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因男方过错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徐某某提交了出生证明、医疗记录及江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证明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未尽抚养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损害赔偿展开辩论。徐某某提交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孕期及哺乳期医疗单据,以及江某某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江某某存在过错。江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否认视听资料真实性,申请鉴定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了江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徐某某独自抚养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徐某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确认了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另一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