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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赵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孙某某以非婚生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并长期阻挠赵某某探视。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本案特殊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子女抚养问题。孙某某辩称双方仅为恋爱关系,否认亲子关系,但赵某某提供了出生证明及双方聊天记录。法院需重点审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哺乳期子女随母生活的必要性,平衡双方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赵某某提交了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亲子关系及孙某某拒绝抚养的事实。孙某某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申请亲子鉴定,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结合视听资料及生活常理,认定亲子关系成立。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方式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调解未果,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孙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赵某某享有每周探视孩子一次的權利,孙某某应予配合;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在亲子关系争议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同时,强调哺乳期子女原则上随母生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