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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20年同居生活。2021年,沈某某怀孕并产下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沈某某独自承担孕期及哺乳期的大部分费用,并抚养孩子至今。沈某某认为彭某某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身心受损,且未尽抚养义务。现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判令彭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基于彭某某的过错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参照同居关系析产及过错赔偿原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特别是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期间的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产检及分娩病历、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双方沟通记录等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未尽义务的事实。被告彭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否认存在法定过错,仅同意支付少量抚养费。法庭重点围绕过错行为的证据链完整性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质证与辩论,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之子由原告沈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在裁判抚养权及损害赔偿时,应充分考量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确立了在同居关系解除中,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另一方受损,可参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