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杨小某。双方分手后,杨小某由陈某某实际抚养。陈某某主张杨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但杨某某以亲子关系存疑及陈某某阻碍探望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杨某某对亲子关系提出合理怀疑,且双方长期存在沟通障碍,导致抚养安排陷入僵局。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陈某某提交亲子鉴定报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及杨某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杨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异议,主张陈某某提供的电子数据存在剪辑嫌疑,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反证。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完整性,确认亲子关系成立及执行依据明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陈某某关于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的诉请,金额调整为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二、驳回陈某某关于杨某某每周探望一次的具体执行申请,责令双方另行协商或另案起诉确定探望细节;三、其余执行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指出探望权执行需兼顾未成年人心理适应期。法院在部分支持抚养费诉请的同时,对具体探望方式不予强制执行,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关系修复的审慎态度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