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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系非婚生子女关系,双方曾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口头协议,但未办理公证。后王某某因服役调动至边疆地区,长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归赵某某,并判令王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用。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涉及涉军婚姻保护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军人一方在特殊服役期间的抚养责任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因涉及军人身份及复杂证据认定,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非婚生关系及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委托律师出庭,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因军事任务特殊,客观上无法亲自抚养,但愿意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结合军人职业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非婚生子女由赵某某直接抚养;二、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况而受影响。同时,在涉军背景下,法院兼顾军人特殊职责与子女权益,确立了以经济给付为主、情感关怀为辅的抚养责任履行模式,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及对军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