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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杨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张某某主张该女为其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杨某某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杨某某否认亲子关系,辩称孩子系其前夫所生。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亲子关系鉴定,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双方聊天记录及两名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同居事实及亲子关系。被告仅提交户籍资料,否认原告主张。法院结合证据规则,对亲子关系推定及损害赔偿请求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若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且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不利后果。同时,厘清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界限,强调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审慎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