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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曹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子女抚养权。曹某某辩称其已改正且经济条件优越,要求共同抚养。法院查明,曹某某的暴力行为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鉴于双方矛盾激化且存在家暴情节,直接判决难以兼顾情感修复,故引导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探望权行使及抚养费支付进行协商,以寻求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医院病历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家暴事实;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住房材料。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成长环境稳定性及暴力行为对儿童的影响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消除对立情绪。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婚生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2. 曹某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王某某应予以配合;3.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及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家暴情节作为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量因素。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运用调解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了受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