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沈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沈某某长期阻挠曾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通过修改孩子学籍信息、变更居住地等方式隐匿孩子行踪,导致曾某某多年无法见到孩子。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确认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诉讼期间,曾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定位记录及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沈某某存在恶意阻碍探望的行为。沈某某辩称曾某某无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受阻后的救济途径。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曾某某主要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包括与沈某某的微信沟通记录、孩子近期生活轨迹的定位截图以及邻居证言,旨在证明沈某某存在恶意阻挠探望且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沈某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住房租赁合同,主张自己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权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达成私下和解或发现新情况而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可裁定准许撤诉。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庭矛盾的非诉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