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韩某系现役军人,双方此前离婚判决确定子女由谢某抚养。现谢某以韩某长期服役、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且自身经济状况改善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归韩某。韩某辩称其虽服役但享有探亲假及津贴,具备抚养能力,且谢某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工资流水、居住证明及邻居证言,证明其抚养条件优越;韩某提交部队任职证明、探亲记录及战友证言,证明其抚养意愿与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服役期间抚养能力的实际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子女抚养权归谢某所有,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2. 韩某享有每月一次的探视权,谢某应予以配合;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往抚养期间的责任。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军人配偶诉请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尊重了军人服役的特殊性,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