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刘某抚养。然而,刘某在抚养期间多次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谢某认为刘某已不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条件,遂申请强制执行变更抚养权。刘某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优越,有能力提供良好成长环境,拒绝交出孩子,并声称谢某存在探视阻碍行为。双方矛盾激化,孩子长期处于紧张不安状态,亟需稳定的成长环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报告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存在家暴及不良生活习惯。刘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房产凭证,主张其抚养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对孩子成长的实际影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刘某坚持己见,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中关于子女由刘某抚养的条款,变更子女由谢某直接抚养;二、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子女交予谢某;三、刘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执行阶段,若直接抚养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依法变更抚养权。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调家暴不是家事私事,而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司法干预旨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