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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因朱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隔阂。博某某诉请增加子女抚养费,主张其独自抚养孩子,经济压力巨大,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逐年增加。朱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抚养费金额有异议,认为博某某收入稳定,原标准已足够。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军人配偶抚养义务履行问题,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幅度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案件敏感性,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双方提交的工资流水、孩子支出凭证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官组织双方在线视频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计算依据及军人特殊津贴性质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朱某某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孩子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三、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按另行协议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平衡。在尊重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依法保障非军人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权益。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高效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确保了子女抚养费合理增长,彰显了家事审判的温度与效率。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