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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胡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5月,双方非婚生育一子胡小某。孩子出生后由曾某某独自抚养,胡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2023年3月,曾某某以胡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审理期间查明,胡某某主张其因工作调动频繁出差,且曾某某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故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哺乳期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主张其具备稳定抚养条件。被告胡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收入状况及曾某某的所谓“不良行为”,并申请对曾某某进行心理评估。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能力与孩子生活环境的匹配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子胡小某由曾某某继续抚养;二、胡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胡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曾某某应予配合;四、双方互不追究既往抚养费差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抚养权纠纷中的核心地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子女稳定成长环境,又明确了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结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