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离婚后,于某享有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因邓某长期阻挠,于某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未果,遂提起再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邓某主张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巨额共同债务未清偿,认为于某无力妥善抚养子女,故拒绝其探望。争议核心聚焦于探望权行使与债务承担划分的关联性。邓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存在,于某则提供收入证明及社区证人证言,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债务已另行协商处理。双方对探望方式及频率存在根本分歧,导致原生效判决执行陷入僵局,引发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及书证进行审查。于某提交了居委会工作人员及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其探望行为未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且其经济状况稳定。邓某则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试图证明存在未分割的共同债务。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债务纠纷与探望权行使无直接法律关联,且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具备探望条件,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于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二、邓某应予以必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三、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互不追偿;四、若一方违反探望约定,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六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纠纷中,父母一方的债务承担情况不构成阻却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执行难,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又厘清了财产债务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与实质解纷的理念。